試用期間遇員工不適任?企業如何快速掌握策略,讓資遣更有保障!

在職場管理中,試用期的設置是一種常見且重要的機制,目的是讓企業能夠更全面地評估新進員工是否能適任該職位的業務。然而,當發現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不如預期時,該如何妥善處理,才能合法又有效地進行資遣,避免引發不必要的適任性勞資爭議?
試用期員工,怎麼樣判斷才能算是「不適任」❓
在勞動契約關係中,判斷員工「不適任」並不是單純依據主管的主觀感受,而是應該結合具體事實與法律依據。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第5款規定,雇主可以因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而終止契約,但必須具備正當理由。所謂正當理由,係指通常勞工在「客觀上」的學識、品行、能力、身心狀況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,若勞工「主觀上」能為而不為,可以做而無意願做,也會構成正當事由。若僅憑個人主觀判斷,極有可能因無正當事由而被認定為解僱無效。因此,當企業在考慮資遣試用期內員工時,必須確保有充分的證據支持,不僅是為了合法性,更是為了維護組織的公信力。那麼,哪些情況屬於常見的不適任類型呢?
不適任可能原因1、員工能力不足
員工無法勝任既定工作內容,無論是專業技能不達標或學習能力不足,都屬於能力不足的範疇。為了界定這類不適任,企業應提前設立清晰的工作指標,並在試用期內持續觀察與記錄員工的表現。
不適任可能原因2、態度問題
員工在工作中缺乏積極性、責任感或主動性,也可能被視為不適任。然而,態度問題通常難以量化,因此建議人資與主管透過具體的事例紀錄,例如缺席會議、未按時完成任務等行為,來進行評估與界定。
不適任可能原因3、人際溝通障礙
無法有效與團隊成員合作或頻繁引發內部衝突,也是試用期內常見的不適任原因之一。對於這類問題,應以具體的溝通紀錄或反饋為依據,避免因單一事件而草率解僱。
處理試用期內不適任員工的步驟 👓
處理試用期不適任員工時,遵循正確的法律步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。企業應在試用期開始時,就明確告知員工評估標準,這不僅包括績效目標,還應涵蓋工作態度與行為期望。
在試用期間內,主管需要定期與員工進行溝通,並將與員工對談時的回饋內容進行書面紀錄,以備未來參考。如果發現員工表現不佳,可以先發出書面改善通知,列明需改進的具體事項與期限,給予員工合理的改善空間。若在改善期後員工依然未能達到要求,就可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資遣。
- 設定試用期評估與考核標準:
在試用期開始前,企業應根據員工的職務需求,設計出具體、且可被衡量的評估標準,內容應涵蓋:工作績效、專業技能及行為表現等項目。並在第一天就向員工清楚說明評估指標,以確保後續的評估具備透明性與公正性。
- 定期溝通與紀錄:
在試用期內,建議企業可以每隔一至兩週與員工進行定期面談,針對該職務與工作內容提出具體的回饋與改進建議。並將所有溝通內容都做好書面紀錄,這不僅有助於跟進員工進度,也能成為後續決策的重要依據。
- 發出改善通知:
若員工在試用期間或後的考核未達預期標準,建議雇主可以正式發出書面改善通知給員工,並在內容列明需要改進的具體目標,並給予合理的改善期限(如:兩至四週)後,持續追蹤員工是否有針對通知建議內容進行改善。
- 評估與決策:
在評估與決策時,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整體表現進行最終評估,結合試用期內的所有紀錄、回饋與是否改善的紀錄,做出最終是否決議資遣的決策。若決定資遣,企業須依據《勞動基準法 》第十一條資遣規定,提前像機關通報、並通知員工資遣事宜,並支付相應資遣費用。
(註:資遣預告期時限規範請見下方常見Q&A。)
- 最終手段,發出資遣通知:
若評估後仍確認員工不適任,資遣通知應採「書面形式」於其中載明依據勞基法之資遣理由、最後工作日及應給付之資遣費。於正式資遣前與員工充分溝通、並確保通知方式符合法規要求,以減少後續可能發生的爭議與風險。
勞資Q&A,那些常見的員工試用期困擾與誤解 🤔
- Q:試用期考核應設計哪些具體量化指標?
A:用期內的評估標準應根據職務特性進行設定,涵蓋績效表現、技能掌握及行為紀律等。
清晰且具體的量化標準,能幫助主管在評估時更具公正性,避免過於主觀。例如: 對於「業務人員」,可以設置「業績達成率」和「客戶回饋」為主要指標;對於「技術職位」,則可考量「專案進度」和「錯誤率」為主要指標。
- Q:主管覺得試用期員工態度不佳,但難以量化,該如何評估處理?
A:態度不佳的確是難以量化的問題,但也並非無法界定!
建議企業可以透過觀察「具體行為」來進行評估,例如:遲到、未按時回覆訊息或消極應對任務等,這些都是可被紀錄的行為。此外,定期的反饋與面談能有效幫助員工了解自身問題、進而改善狀況。
- Q:員工表現不穩定但無重大失職,該如何合理應對?
A:若員工表現時好時壞,但並未構成重大失職,建議企業可以先透過書面方式提出工作改善通知,一一列出具體需要改進的事項,並給予合理期限觀察改變。
如果員工在期限內有明顯進步,就可以繼續觀察;若未明顯改善,即可再進一步評估是否適合留任。
- Q:試用期過後才發現績效問題,後續改善如何執行最妥善?
A:當試用期結束後才發現問題,可以啟動績效改善計畫(PIP,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)。
透過與員工共同訂立具體的改善目標與期限,並提供資源協助。這不僅能提升員工績效,也能讓企業在後續若需資遣時,具備合理依據,降低爭議風險。
- Q:資遣不適任員工,是否需提供有明確依據的考核文件?
A:是!具體的考核文件和紀錄是合法資遣的核心依據!完整的紀錄能顯示企業已經給予合理的評估與改善機會,若未來產生爭議,這些文件能有效降低企業所需承擔的風險。
- Q:試用期結束前是否能提前發出資遣通知,法律有何規範?
A: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,資遣通知須符合法定提前通知期限。
試用期結束前,如確定員工無法勝任,可在符合法定期限的情況下提前通知,或支付相應的預告期間工資,以符合法規要求。註,依勞基法規定,資遣預告期需按以下規範執行:
- 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,需提前10日預告。
- 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,需提前20日預告。
- 工作三年以上者,需提前30日預告。
- Q:如果員工質疑資遣決定,應如何應對解釋並避免後續糾紛?
A:若員工對資遣有疑義,建議保持透明態度,提供完整的評估紀錄與改善歷程,並清楚說明資遣理由。同時以尊重的態度回應員工,盡可能降低情緒衝突,必要時可尋求專業的人資或法律顧問協助,確保整個過程合規且具公信力。
兼顧人性與法規的專業人資顧問 👩🏻💼🧑🏻💼
試用期資遣並非單純的管理決策,更涉及企業文化與員工權益的平衡。在這樣敏感的議題中,人資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,透過法律合規、策略設計與風險控管,為企業提供全方位支持。專業的人資顧問不但能協助企業設立清晰的評估與考核機制,確保每個決策都有理有據;也能在人性層面提供適切的建議與引導,降低資遣過程中的情緒衝突與爭議。
試用期的真正價值,不僅在於篩選與評估員工,更在於為企業和員工搭建一個公平透明的平台。在這個平台上,員工有機會展現自身價值,企業則能透過合理的管理策略,與員工共同成長。當企業能在人性與法規間取得平衡,不僅能降低潛在風險,更能營造出健康、和諧的工作環境,更可以實現勞資雙方穩健成長的雙贏發展。
有任何疑問或需要我們幫忙的地方,歡迎加入由你人資官方LINE